遭遇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2023泰安资深律师为你解答!)
打离婚官司的女律师离婚后可以讨论和起诉财产纠纷。起诉离婚要多少钱夫妻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坏、挥霍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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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遇到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离婚后可以讨论和起诉财产纠纷。夫妻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坏、挥霍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1、离婚后如何处理财产纠纷?
1、离婚后可以讨论和起诉财产纠纷。夫妻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坏、挥霍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害、挥霍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割。离婚后,对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七十条离婚后,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发现欺诈、胁迫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1、双方协商决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资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利的原则作出判决。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
换句话说,离婚时,夫妻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分割资产,不能由一方决定。
2、人人平等。
不能歧视女性,不能认为女性挣得少,应该少得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女性的权力,保护女性的权利。
3、照顾孩子和女方的权益。
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资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利的原则作出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
夫妻一方因照顾子女、照顾老人、帮助对方工作而承担更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对方请求赔偿,对方应当给予赔偿。具体措施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支付更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向对方要求赔偿。赔偿从分割后的资产中支付,分割后的资产不足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失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还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后遇到财产纠纷的最好办法是协商。如果夫妻能就资产分割达成协议,最好能达成协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中国民法典调整的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在期间,是指夫妻一方死亡或者在此期间取得的资产,除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权公平处理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对夫妻存在期间财产的处分,应当征得配偶同意。离婚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一、协议不能随意反悔
如今,许多夫妇愿意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以防止法庭上的“争吵”,特别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于今年10月1日实施。自愿离婚的双方不再需要尴尬地找到企业来证明,离婚登记将成为更多人的选择。但问题是,有些人在离婚登记后不主动执行离婚协议,或者在收到财产分割问题后悔。
例如,一些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承诺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个月内搬走。但离婚后,另一方“不动”,不愿按协议履行。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签署协议不是儿童游戏。一般来说,法院会认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判断双方履行协议。
还有一种情况是,当时离婚登记愿意达成财产分割协议,例如,有些人愿意放弃所有的财产,以便迅速离婚。离婚后,我后悔了。我越想,心就越不平衡。因此,我起诉法院要求再次分割财产。针对这种情况,法律规定(草案)规定:“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财产分割协议属于民事。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对财产分割问题表示遗憾,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理。离婚分割财产经审理未发现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将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定位为民事合同。既然是民事合同,对双方都有一定的约束力,不能随便后悔;其次,规定了时限,限于离婚后一年内,超过此时间不予保护;最后,规定了几种支持当事人要求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即离婚分割财产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此外,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换句话说,再次分割财产的条件比较严格,很难证明“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因此,当事人登记离婚时,在处理财产时,要明确协议一旦签订,协议就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因此,在订立协议之前,我们应该三思而后行。我们不应该一时情绪化。
二、不是逃债的“法宝”
一对夫妇在婚姻期间贷款买了一辆高档车,然后离婚时双方都没有偿还。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同意所有财产都属于女性,而男性承担债务。当人们向男人索赔时,男人说他们没有能力偿还债务。
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类似的夫妻恶意逃避债务的问题。为了有效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草案)特别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具有约束力,但不能抵抗其他债务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换句话说,无论当事人如何承诺或者人民法院如何判决,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共同债务,债务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偿还。在这种情况下,男性没有能力偿还高端汽车的债务,债务人也有权要求女性偿还。
三、明确房屋产权,防止日后发生纠纷
住房困难与一个人的基本生活环境有关,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关键地位。离婚双方之间的房屋纠纷也是可以理解的。如何处理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规定(草案)确定了几个方面:
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然产权以一方名义,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租赁,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以一方名义办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很常见。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租给其部门的,产权证也是以一方的名义办理的,但不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于双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产权,购房价格往往是在夫妻工龄等因素上确定的,因此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公平的。当然,除非双方有其他承诺。
离婚双方不能就单位福利分房达成协议的,经市场价格评估后取得实际价格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按照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并取得所有权的,离婚时双方不能就房屋的价值和所有权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取得房屋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都要求取得房屋产权的,可以在评估的基础上以实际价格取得。”
这是考虑到购买企业福利房与购买商品房之间的价格差距很大。如果一方在离婚时获得房屋,仅补偿另一方当时购买福利房的一半价格显然是不公平的。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基本处理房屋问题,可能相对公平。审判实践证明,在双方都想要房屋的情况下,最好通过竞价来处理此类纠纷。
父母买的房子让这对年轻夫妇住,情况可视为个人赠与子女或夫妻赠与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屋,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有证据证明房子是给夫妻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夫妻出资购买的房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除赠与一方的情况外。”
从这一规定来看,父母出资买房让孩子住,最好先写字据或公证,说明房子是给孩子的还是给孩子和配偶的,以免以后发生纠纷。如果不提前表明,可能会被视为年轻夫妇共同获得。
离婚后家庭财产分割纠纷怎么处理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后发生家庭财产分割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1、离婚后如何处理家庭财产分割纠纷?
1、离婚后,家庭财产分割发生纠纷的,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谈判处理。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相互理解、相互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2)、调解处理。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介机构的主持下,在公平、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区分是非,明确职责,通过事实和推理,促进双方独立达成共识,解决纠纷。
(3)、仲裁处理。争议当事人应当根据争议前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定,争议可以通过当事人主动执行裁定或者一方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解决。
(4)、诉讼处理。当事人不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2、家庭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有什么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后者是所有家庭成员。
2、财产来源不同:前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后者是所有家庭成员的一致劳动收入和各自的劳动收入。
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家庭中共同拥有的财产。换句话说,它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在期间共同创造和获得的资产。一个家庭拥有家庭共同财产有两个条件:
一是有共同的劳动行为或受赠事实;
第二,家庭不仅由一对夫妇和未成年子女组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是指夫妻婚后至一方死亡或离婚前的资产,除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权公平处理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财产的处分,应当征得配偶同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后发生家庭财产分割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离婚后财产未分割,一方擅自抛售房屋怎么办?
案情简介
张和孙在恋爱期间一起买了一所房子。由于孙没有资格买房,他们以张的名义登记,双方结婚后,夫妻和张的父母一起偿还贷款。几年后,由于夫妻关系不一致,张向法院起诉,要求孙离婚。法院经审理允许双方离婚。同时,他觉得由于房子涉及张父母的权益,他没有处理离婚纠纷中的房屋分割问题。
就在孙某准备向法院起诉,通过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处理房屋时,他惊讶地发现,离婚后,房屋被张某及其父母悄悄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现在客户也来找他们,要求孙某尽快搬出去。
孙某找到前夫张某的家人协商解决,但张某表示,该房屋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与孙某无关,他有权依法处分该房屋。孙某被迫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某与案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张某与买受人签订合同的过程来看,张某明知涉案房屋可能涉及孙某的权益,并承诺房屋转让后,买受人可以起诉孙某退房,其行为明显恶意。
在涉及房地产交易时,孙和他的孩子仍然住在房子里,销售协议也承诺,如果买方成功要求孙腾出房子,然后支付余额,买方知道房子有争议,需要通过诉讼,仍然选择买房子,与一般买家心理不一致,没有履行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不能确定善意。
张某和买受人声称通过中介签订了合同,但没有提交中介合同,这与常识不符。从涉案房屋的销售价格来看,明显低于社区同期同等条件的销售价格,违反了常识。
通过对上述事实的分析,法院认定张某与买受人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了孙某的利益。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无效,并责令张某、买受人将涉案房屋工商变更回张某名下。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侵权人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或者确定无效后,侵权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退还;不能退还或者不需要退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多方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法官提醒
实践中,由于财产分割的复杂性,一些夫妻的共同财产通常不能在离婚诉状中一揽子处理,因此存在恶意转移资产的风险。
由于转让财产方寻求在短期内找到客户处分财产,其交易行为通常违反常识,可作为法院恶意串通的依据,如是否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买方是否知道财产所有权纠纷仍坚持购买,销售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正常等。
一旦发现恶意串通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买卖协议将被法院确定无效,而且卖方在分割财产时也可能承担较少或不分割财产的不利法律后果。这里还提醒买方,重大资产交易应谨慎,避免贪小便宜,遭受巨大损失。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如何处理
前言:离婚时,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割、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离婚后,对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如何分割资产”是离婚夫妇必然面临的问题,事实上,关于这个问题,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已经做了详细的法律规定,现在,我们的法律地图小化妆将在下面具体介绍,希望帮助您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资产的具体情况判决照顾子女和妇女权利的原则。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或者资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约定偿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和其他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协助。具体措施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割、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离婚后,对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制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限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十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人民法院审理后,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发现欺诈、胁迫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处理资产分割最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区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人人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合理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1、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或者以口头形式承诺,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按约定处理。但逃避法律的协议无效。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资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包括:
(一)一方或者双方劳动收入的收入和购买的资产;
(二)一方或者双方继承、赠与的财产;
(三)知识产权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经济收入;
(四)一方或者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
(五)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债务;
(六)一方或者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10年以上,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来的药品补贴和返乡生产补贴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各自管理和使用的婚姻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各自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属于各自。如果双方分割的财产相差太大,差额部分将由多个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资产支付给另一方。
5、已取得结婚证,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双方赠送的礼品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当考虑财产来源和数量的合理分割。原则上,各自出资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属于各自。
6、一方婚前拥有的个人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房屋等有价值的生产要素8年,昂贵的生活资料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人民法院不能核实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具体处理也可以有所不同。属于个人特殊物品,一般属于个人财产。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合伙财产可以分配给一方,分配给合伙财产的一方应当给予相当于合伙资产一半意义的补偿。
10、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要素可以分配给具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配给生产要素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资产一半意义的补偿。
11、对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无利可图的养殖种植业,离婚时应从有利于生产发展和经营管理的角度进行合理的分割或折扣。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了翻新、装修和原拆迁。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升值部分属于对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对方;扩建后,扩建部分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夫妻共同使用的房屋,应当按照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子女或者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分配给房屋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房屋一半意义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当照顾好这个女人。
14、婚姻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为由要求暂时居住的,经核实可以根据情况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2年。如果没有房子的一方在经济上确实很困难,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以提供一次性的经济援助。
15、离婚时,一方未取得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照顾对方。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受到损害、消费和损害。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付的,不予支持。
17、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抚养义务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下列负债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应当以个人财产偿还: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未经对方同意,一方私自资助其亲属和朋友的债务。
(3)未经对方同意,一方独自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其收入确实不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4)个人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18、婚前一方贷款购买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购买财产贷款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要的财产,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很短,或者对方因索要财产而生活困难,可以酌情退还。获得财产的特点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评估,可以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析。一方要求分析财产的,可以先处理离婚和已查明的财产问题,并告知当事人分割难以查明的财产;或者中断离婚诉状,待分析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状。
21、如果一方拒绝非法隐藏或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或非法出售或损坏,则在分割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割隐藏、转让、出售或损坏财产的一方。具体处理时,隐藏、转让、出售、损坏财产作为隐藏、转让、出售、损坏财产的一方,另一方的应得份额应当以其他夫妻的共同财产抵消。不足以抵消的,差额由隐藏、转让、出售、损坏财产的一方折扣赔偿。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非法隐藏、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
22、属于事实婚姻的,本建议适用于财产分割。属于非法同居的,财产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以夫妻名义审理未办理婚姻登记同居案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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