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离婚后财产怎么分配?(泰安专业律师为你解答)

泰安专业离婚律师电话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夫妻双方的合法收入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前无特殊约定的,原则上平分。打离婚官司的女律师如果一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有隐匿、转移财产的,依法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详情

离婚了财产该如何分配

离婚了财产的分配: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夫妻双方的合法收入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前无特殊约定的,原则上平分。如果一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有隐匿、转移财产的,依法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3离婚后财产怎么分配?(泰安专业律师为你解答)

离婚后财产怎么分配

近年来,离婚案件中最常见的涉及问题是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问题,特别是在一些冲突较大的家庭中。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应如何分配财产呢?

一、离婚后,夫妻的财产应该如何进行分配呢?

当夫妻离婚时,他们的共同财产将由双方达成协议来处理。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做出裁决。

在离婚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将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保护子女、保障女方权益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法律应当保障配偶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姻持续期间夫妻所获得的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薪资、奖励、劳务酬金;

二、生产、经营、投资所获得的利润;

三、知识产权的利益。

除了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之外,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都适用于此条。

(五)其他财产应属于共同所有。

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时享有平等的权利。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涵盖

1、薪水、激励金。薪水是指根据国家统计的在职员工工资总额,包括标准工资、指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激励金是除了工资总额之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机构针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个体给予一定货币奖励,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利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民法典》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因此涉及了夫妻个人财产投资经营收益归属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因此,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果没有合法约定,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利益

知识产权是人们根据法律而享有的智力创造成果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虽然是无形的,但它是一种能够带来财富的、以权利为标的的财产权。因此,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然而,并不是所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都可以由夫妻共同享有。考虑到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的智力创造而来的,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应该重视对为知识产权付出劳动的一方的权益保护。此外,从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和有序性,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没有为知识产权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在财产划分时只能分享根据该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实际财产的权益。至于其他如著作权中的个人权利、表演权、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等,以及专利权中的专利申请权、使用权、销售权,商标权中的使用权和禁止他人使用权等权利,不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此外,在财产划分时,对于未为知识产权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应该以一次性补偿为适宜。

4、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如果一方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财产,除非继承人或赠与人明确表示仅归一方所有,否则该财产将成为夫妻共同所有。然而,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可以明确表示仅归一方所有,那么法律将保护该私有财产的处置权。这种特别指定拥有法律效力,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5、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是指在夫妻关系期间,夫或妻一方使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得的物质利益。在这里,收益指的是利息。个人财产在这里指的是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以及婚后夫妻约定归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可以在婚前或婚后发生。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获得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期间实际获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6、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男女双方会获得或者应该得到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等福利待遇。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观点,上述福利待遇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工资关系息息相关。因此,这四项福利待遇应被视为工资性收入,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在这里,“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所相应的权利已被“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换句话说,权利已经形成,支付时间不影响权利本身。

7、关于婚前所得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根据法定条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出售、交换、赠与、租赁、抵押、继承等操作。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中的各项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个人所拥有的重要物质财富。原则上,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应被视为个人财产。在我国,房产和地产(指土地使用权)由两个不同的行政部门管理,它们的价值体现也可以独立展示。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如果在婚后在土地上建造房屋且持续时间较短,处理财产分割时需要注意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价值分开处理。此外,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婚前所得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可能增值,这部分增值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而形成的。夫妻关系持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购买的财物、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婚后增值的部分可以看作是夫妻关系持续期间依据土地价值而产生的一种利益,是一种合法收入,因此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8、在股票相关案件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如今,随着离婚案件中关于股票所有权的争端不断增多,人民法院需要正确处理此类纠纷。解决这些争议的关键在于股票的购买资金来源和本质。如果股票是由夫妻一方或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那么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实际上,很多时候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股票,这种情况又该怎样处理呢?在我国,股票发行分为两种:职工内部股和社会公众股。对于不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此类内部职工股采用记名方式,不得向企业以外的任何人转让,并且往往具有低风险、高收益等福利性质。如果夫妻双方与家庭其他成员之间存在股票所有权纠纷,那么可以视为借贷关系并另案处理。如果所购买的股票是社会公众股,那么应将其视为家庭共同财产,按照各方出资情况进行分割,且此类股票可以进行转让和交易。

9、其他财产应该是归属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采用了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以避免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不完善。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该对财产进行具体的分析,充分考虑财产的来源、取得时间、婚姻法定财产制等因素来综合确定,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2023离婚后财产怎么分配?(泰安专业律师为你解答)

离婚后财产如何分配?

律师解析:

离婚后财产按照以下方法分配:
一、夫妻双方能自行协商财产分配方案的,则按照夫妻双方协商的结果分配财产。
二、夫妻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财产分割方案的,则由法院判决,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3离婚后财产怎么分配?(泰安专业律师为你解答)

离婚后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如何划分离婚后的财产?首先,应明确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的区分。其次,要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优先考虑便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并以合情合理的方式解决。

关于离婚后财产的分割,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我们有以下内容。

1、夫妻双方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约定财产归属,只要双方都没有异议,离婚时应按照约定处理。但是,如果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则被视为无效。

2、夫妻在婚姻存在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

(1)收入和财产,来源于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

2)继承或接受赠予的财产,可以由一方或两方拥有。

(3)一方或双方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获得经济利益。

(4)参与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可获得收益。

(5)债务双方所获得的权利。

(6)任何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3、在婚姻持续期间,复员或转业的军人所得到的复员费和转业费,在夫妻结婚满10年以上的情况下,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复员的军人所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则归属于本人所有。

4、夫妻若分居两地并各自管理和使用婚后所得的财产,应被视为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独立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应归于其各自所有。如果双方分得的财产存在明显差异,差额部分应由拥有较多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等的财产来抵偿另一方。

5、已经登记结婚,但还没有开始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无论是一方还是双方收到的礼金和礼物都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具体处理时,应当考虑财产的来源和数量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分割。而对于各自出资购置和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应归各自所有。

7、确定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是困难的,主张权利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有力证据,且人民法院无法进行查证,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按照均等分割的原则处理。不过,在考虑到生产、生活需要以及财产来源等实际情况时,具体的处理方法也可以有所不同。那些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与他人合作经营共同财产,那么入股的财产可以归属于该方。同时,分得入股财产的那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入股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被分配给具备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那么该获得生产资料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额应该等于该财产价值的一半。

11、在夫妻共同经营的养殖、种植业等活动中,如果没有收益,离婚时应综合考虑生产发展和经营管理的利益,进行合理的分割或降低价格处理。

12、如果婚前一方的房屋进行了修缮、装修或原拆原建,离婚时如果产权未变更,该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另一方应得的增值部分,由产权所有人折价补偿。如果房屋进行了扩建,则扩建部分的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如果不适宜分割使用,应根据双方的居住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的需要,或者无过错的一方,来决定房屋归属。被分得房屋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这是公平的原则。在双方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照顾女方。

14、在婚姻持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归属于一方所有。如果另一方以离婚后无住房为由要求临时居住,经查属实的情况下,可以予以支持,但通常不超过两年。如果没有住房的一方在经济上确实遇到困难租房居住,拥有房产权的一方可以提供一次性经济帮助。

15、如果在离婚时有一方尚未获得其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这些权益会属于该方。在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照顾另一方。

16、如果一个配偶在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自然损耗、消耗或丧失,当离婚时一方要求通过共同财产来进行补偿,这种要求将不被支持。

17、夫妻因共同生活或承担抚养、赡养责任等而持有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负担的债务。在离婚时,应该用夫妻的共同财产来偿还这些债务。

以下的债务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使用个人财产来偿还:

(1)夫妻双方约定,个人需要承担的债务,除非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

(2)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为与自己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资助他们所承担的债务。

(3)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集资金并进行经营活动,所得收入并未用于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

(4)个人应自行承担的其他债务。

18、如果婚前一方借款购买的房屋和其他财物已经成为夫妻的共同财产,那么购买财物所产生的债务将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19、如果在离婚时借用婚姻关系来索取财物,根据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或因索要财物而给对方造成困难的情况,可以酌情予以返还。对于无法确定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的情况,可以按照赠与的方式来处理。

20、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分离,如果一方要求分割财产,可以先解决离婚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对于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处理;或者可以暂停离婚诉讼,在财产分割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如果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或非法变卖、毁损,分割财产时对其应少分或不分。具体操作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应作为该方所得份额,另一方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抵消,如果不足抵消,剩余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进行补偿。如果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进行处理。

22、对于实际婚姻的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对于非法同居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一些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分割离婚财产时新婚姻法对房产归属的规定提示如下:

在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时,如果一方因为没有房屋居住而要求临时住所,这个要求应该是合理的,另一方应该给予协助。然而,共同居住的时间通常不会超过两年。如果没有房屋的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实有困难的话,有房产权的一方可以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对于离婚时,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来处理。对于婚后按揭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也要按照上述原则来处理。产权的归属一般以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为准,如果没有产权证书的话,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约人为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用于支付房款或还贷的部分,另一方应该给予补偿。未还清的按揭贷款由产权人承担。

2023离婚后财产怎么分配?(泰安专业律师为你解答)

离婚冷静期,新增财产怎么分?

结婚是一个人生中非常重要的事件,通过与他人缔结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意味着个人社会身份的改变。同样地,离婚也是一个人生中的重要事件。一旦离婚,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会受到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为了避免冲动离婚,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并将其列入离婚登记程序。那么,在离婚冷静期内获得的新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的吗?

离婚冷静期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存在密切关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从婚姻登记机关接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30天被称为离婚冷静期。在这30天内,如果任何一方不希望离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取消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结束后的30天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书。如果没有申请,就视为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

通过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夫妻在感情出现危机时会有一个缓冲期,以防止因一时冲动而后悔莫及。除了让冲动的夫妻能够冷静下来,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也有密切关系。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没有正式离婚,在法律上仍然是夫妻关系。然而,很多人对这短短的三十天并没有重视,导致出现了不必要的财产纠纷,从而增添了夫妻间的新仇恨。那么,在离婚冷静期内,如果其中一方增添了新的财产,这是否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呢?

在离婚冷静期期间,妻子的母亲突然去世,妻子提出了分割遗产的要求,并获得了支持。

在2021年,妻子王某与丈夫张某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由于女儿由王某抚养,他们约定张某自愿支付100万元的抚育补偿费。然而,张某离婚后一直未支付该款项,因此王某不得不向法院提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这本应是一起普通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但因为离婚冷静期的存在,却出现了出乎意料的情况。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王某无意中从张某的陈述中获悉,张某的母亲在两人冷静期内去世了并留下了一套房产。张某与其他继承人办理了遗产公证,并将这套房屋出售了。正当子女抚育补偿款还未分清楚时,又突然出现了另一套房子,夫妻共同财产的纠葛真的是“剪不断,理还乱”。

王某认为,张母去世是在离婚冷静期内发生的,当时张某和王某仍然是夫妻关系,所以张某继承的房屋份额应该归张某和王某共同所有,王某要求将张某卖房所得的款项进行分割。

张某对前妻提出的诉讼请求完全不合理。他认为,首先,他们已经分居超过十年,期间王某从未看望过他的丈母娘,没有尽到作为儿媳的赡养责任。而张某在平时承担了更多的赡养责任。因此,在张母生前,她立下了遗嘱,将更多的遗产份额分给了张某。另一方面,离婚时,王某明知道自己没有能力支付100万元的赔偿款,只有继承张母的遗产后才能支付。因此,王某事实上已经同意以售房的款项来支付赔偿款,不应再要求分割售房款。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双方意见不一,不断争吵着,那么,在离婚冷静期内,张某继承的房屋份额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呢?

在这个案件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母去世时,张某和王某的婚姻关系还在继续期间,且在张母的自书遗嘱中并没有明确写明张某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是属于张某个人所有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尽管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张某自愿支付给王某100万元的补偿款,但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没有提及张某从张母那里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应如何分割,也没有明确约定售房所得款项是作为张某因为继承房产而支付给王某的补偿款。

法庭认为,根据张某的陈述,王某明知道100万元的补偿款只能通过出售继承的房屋来支付。然而,补偿款的支付方式与补偿款本身的性质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张某通过出售继承的房产获得的售房款是一笔新增的、未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与之前约定的补偿款无关。因此,张某继承的房产份额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张某与王某共同所有。王某有权要求按照继承份额划分的售房款的分割。

法院认为,王某主张因张某未履行对婆婆的赡养义务而无权分得售房款是无效的。法院认为,王某要求分割售房款是基于婚姻继续期间所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基于王某直接继承张母的遗产所得。因此,法院不接受这一辩解意见。最终法院判决张某需要支付给王某继承取得的房屋售房款218万余元。

离婚冷静期的存在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并没有必然的关系。

据法官表示,离婚期间产生的新财产不能被简单地归类为夫妻共同财产或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要根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来确定。也就是说,离婚期间制度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并没有必然的关联。

我国有明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期间获得的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的收益;(三)知识产权所得的收益;(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所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视为共同财产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

根据第1063条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婚前的财产;(二)因为受到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属于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日常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归属于一方的财产。

根据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属方式,可以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适用第1062条和第1063条的规定。对于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夫妻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承担的债务,如果相关人知晓该约定,应由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偿还。

法官指出,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张母在自己所写的遗嘱中明确规定该房产份额属于张某个人的财产,那么王某就没有权利要求该房产份额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外,如果张某和王某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离婚期间所获得财产的归属问题,则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观察思考

在离婚冷静期内,我们需要谨慎处理财产。

婚姻的本质是人身和财产的互相联结,当选择离婚时,必然会导致人身和财产关系发生变化。离婚冷静期被视为一段特殊的“缓冲期”,一方面,在这段时间内,双方还没有正式办理离婚登记,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他们依然是夫妻关系;另一方面,进入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对离婚的后果有着明确的预期。这段冷静期与平常婚姻存续期不同。

离婚冷静期内的财产争议应该如何处理?程乐法官建议,首先,夫妻双方在离婚冷静期的30天内应该谨慎处置财产。对于可能涉及分割的财产,不应盲目购置,也不能私自处置,特别是涉及房屋、汽车等大件不动产和动产的购置、处置。

如果发现一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应该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立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可以对该方进行少分甚至不分的处理。

其次,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在夫妻财产约定相关协议中,应明确规定离婚冷静期内取得财产和承担债务的相关事项。协议内容必须真实表达双方意思,不得违反法律或公共道德。一旦签字即生效,双方应严肃对待,慎重签署。随意的约定可能导致协议效力有瑕疵,随意签署可能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以避免未来不必要的纠纷,做到“分手宽容,不留恩怨”。

最终,婚姻是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得社会能够持续运转,并使每个人能够在最基本的家庭单位中找到心灵的温暖。离婚冷静期并不妨碍离婚自由,它的设立是为了缓解夫妻之间的矛盾,避免冲动和轻率的离婚。同时,离婚冷静期通过增加离婚的成本,鼓励夫妻们冷静思考他们的婚姻关系,增强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在离婚冷静期内,应充分沟通和协商关于婚姻期间财产安排、子女抚养等问题,真正做到和平分手。


泰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泰安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泰安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泰安离婚后房产分割律师,泰安财产分割离婚律师,泰安专业离婚律师电话,打离婚官司的女律师,起诉离婚要多少钱